撒谎不脸红虽能称之为是“业界”的高手,但谎言总会被揭穿。金湖县检察院撒谎的水平太低劣,已经不顾及起码的常识,其水平只能称之为“小学”级别。笔者看过了人民维权网和中国舆论监督网报道的几篇关于夏东明冤案的文章之后,更证实了上述观点。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邱学强在全国检察机关第三次公诉工作会议上强调“凡是以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词证据,应当作为非法证据依法坚决予以排除。” 

  最高检为何三令五申“疑罪从无”和排除非法证据?实际上,这是在“考验”我国的司法质量。在夏东明一案中,笔者从报道中看到,作为检察机关的金湖县检察院完全违背了“疑罪从无”的原则,给善良的人们留下了诸多的疑问: 

  为什么在一审法院的两次开庭期间,夏东明要求指认其受贿的证人出庭均遭到法院的拒绝?为什么不在其所属地点或者检察院审理夏东明,却把审讯地点放在市检察院 “农干校宾馆办案点”? 

  为什么检察院侦查人员在2005年8月8日做同步录像时,不做正面录,而在做右侧面录?

  为什么《淮安市人民检察院拘留决定书》及《淮安市公安局淮公刑字(2004)07号拘留证》两份诉讼文书的日期均是2004年8月9日,而执行日期却被淮安检察院人员改为2004年8月16日?

  从报道中我们看到了太多的“为什么”......要想解释清楚这些“为什么”,最好的办法就是依照夏东明所说的:“给我和检察院的检察官都做一个测谎,看看到底谁在撒谎。”

  夏东明的请求,没有得到检察机关的回应,可能他们认为夏东明如今已是一个“囚犯”,和夏东明一起“过堂”测谎会有失检察官的尊严,而笔者认为检察官是因为心虚害怕不敢面对测谎,因为谎言掩盖不住事实,只要高度精密的测谎仪器一开,真相随即就会被揭开!

  从报道中笔者还看到这样一个事实,作为检察机关的办案人员,当得知证人为夏东明作证的消息后气急败坏,到处寻找证人,并对其进行威胁(见《冤案是如何“泡制”的》一文中诸多证人的证言 )。稍有常识的人都会明白,金湖县检察院上述做法唯一目的,就是害怕自己炮制冤假错案的真相被戳穿!

  从网络上笔者看到了金湖县检察院进行反驳的文章,可是反驳的太苍白无力,在这里笔者给金湖县检察院指点一个“洗清”自己的最好办法,那就是勇敢的走上法庭,这样不但能为自己讨个说法,也能维护检察官的尊严,否则只能证明那些办了冤假错案的检察官们心虚害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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