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国土局干部夏东明受贿案经2011年4月22日激烈的再审庭审,经合议庭合议后,2011年6月1日儿童节这天,淮安中院下达宣判通知:维持原判。


  消息传开,坊间议论纷纷:真是讽刺,淮安中院如此小儿科,玩起了掩耳盗铃的把戏……

  参加此次庭审的人都可以看到,夏东明针对遭到刑讯逼供这一焦点提供了入看守所时的体检表和同监室的证人证言,确凿有力的证据至少证明无法排除刑讯逼供。而淮安中院却采信侦查人员的证言“未对夏实施刑讯逼供”及看守所管教、狱医“没有看见夏东明身上有伤”的证言。侦查人员本身就是办案人员,能证明自己对夏实施刑讯逼供吗?看守所管教及狱医均与侦查机关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这与犯罪嫌疑人和家属的关系是同等的。那么犯罪嫌疑人家属提供的证据不能采信,甚至与犯罪嫌疑人无利害关系的记者提供的证据都不能采信,而侦查人员的自证和与其有利害关系人的证言就可以采信吗?

  详阅判决书,我们看到,凡是检方提供的证据都被采信;凡是辩方提供的证据都不采信。举一个小小的例子:判决书上第十二页第二段:“辩护人提出检察机关对证人取证地点违法,证人证言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经查,检察机关对相关证人的询问笔录中所写的询问地点与实际确有不符,形式上有瑕疵……”  

  而事实上,本案的侦查机关不仅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97条规定的“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进行”,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的规定;而且还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六部委在1998年1月9日发布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7条:“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第97条的规定进行,不得另行指定其他地点”的强制性规定。何止是有瑕疵那么简单!

  淮安中院法律的天平倾向于权力一方,包庇袒护一览无余。

  知道结果后夏东明表示在意料之中。同一法院同一院长,怎么可能否定自己以前的判决,那无异于自掴一记响亮的耳光后再去处理一个烂摊子:处理一批违法办案人员,再对我进行赔偿,院长将背上判错案的骂名。如此一来,金湖检察院、淮安检察院、金湖县法院和淮安中院及相关人员必定颜面尽失,且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样他们如何在民众面前抬头“做官”?此案的判决关乎每一个办案人员的切身利益,所以只有牺牲我一个人的利益,才能维护他们的利益,才能免于他们的尊严扫地。维持原判对法院来说省去了太多的麻烦!

  拿到判决后,夏东明及张玉荣的心情已达到冰点。近七年的努力在淮安中院盖章维持的一瞬间归于原点。他们愤愤地说该学杨佳,你不给我公道我就给你公道;想学江西钱明奇去爆炸;张玉荣说如果不是自己曾将硫酸倒掉,这一刻还可以泼向冀益斌……一切罪恶的念头袭上心头,但最终被理智所战胜。因为他们毕竟是党培养了多年的党员,心中的信仰不会丢失。两人均表示,无论多艰难,生命不息,申冤不止。淮安没有讲理的地方,还有江苏省、还有北京、还有中央,一定要让违法办案人员得到应有的惩罚,在中国法治史上画上浓墨重彩的一笔。

  民众的呼声在强权的重压下显得那么微弱,而这微弱的呼声又再次被沉没。媒体的呼声也已声嘶力竭,舆论监督丝毫没起作用。那么蒙冤之人的救命稻草又在哪里?

  近年来,袭警案、爆炸案频频发生,官民矛盾日益凸显,难道不值得有关机关反思吗?白纸黑字的法律难道就是手握权力的人手中的魔方,想怎么把玩就怎么把玩?

  如果不从根源上解决存在的问题和矛盾,只会有更多的杨佳、钱明奇似的悲剧制造者。当公平与正义缺席的时候,暴力与残忍就是他们唯一的发泄方式。虽然我们谴责暴力与残忍,但我们更应用理性对待不公平与非正义,才能从源头上扼制、化解社会矛盾。


  2011-06-01载于人民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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