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折腾四年多事实没有认定清楚,多次变更起诉金额和罪名,把我全家折腾得无法生活。一审被判四年,被驳回至今无果”2023年7月18日,海澜之家服饰有限公司拓展部原区域经理赵某娟把自己的案情反映情况递交到了河南省委第十二巡视组,目前巡视组已经接收到了赵某娟的反映问题材料。 

  据赵某娟称,她是江苏人,嫁到了河南扶沟县。2012年3月,她与扶沟县乔某霞商定,赵某娟与袁某松各出资75万元,各占50%股份,租用刘某恒位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直北路的商铺,经营海澜之家服饰。实际由乔某霞出资以赵某娟的名义与袁某松合伙经营,该商铺租期6年,前三年每年租金62万元,后三年每年租金65万元。正是因为这场合作,使她不仅丢掉了年薪百万的工作,而且处于身孕期间的她,孩子也没保住流产了,还要面临牢狱之灾。

  据河南省周口市扶沟县检察院【2020】124号起诉书称,赵某娟谎称该商铺租期6年,前三年每年租金62万元,后三年每年租金65万元,并隐瞒其占40%股份,房租年租金35万元的事实,乔某霞信以为真,并于3月16日至5月11日4次向赵某娟转款共计75万元,其中包括房租31万元。2012年5月11日,赵某娟与乔某霞在扶沟县签订了合伙协议,并交给乔某霞伪造的袁某松与刘某恒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其与袁某松的合伙协议。乔某霞履行合同至2016年,赵某娟共骗取乔某霞2012年至2016年多交的租金共计69.5万元,占为己有。2020年6月2日,赵某娟亲属赔偿乔某霞80万元,取得乔某霞的谅解。

  2014年4月,袁某松持有的50%股份通过赵某娟转让给薛某,该服饰店由赵某娟和薛某合伙经营。赵某娟向薛某隐瞒该商铺每年租金35万元的事实,向薛某谎称商铺租金为每年45万元。薛某信以为真,于2014年4月1日转账给赵某娟房租22.5万元,用于交付租金。赵某娟于当日向袁某松转账租金35万元。2014年6月5日,赵某娟与薛某在江苏省江阴市海澜之家总部附近一家宾馆签订合伙协议,赵某娟交给薛某伪造的袁某松与刘某恒的房屋租赁一份,赵某娟和袁某松合伙协议一份,至2016年赵某娟共骗取薛某多交租金10万元,赵某娟占为已有。

  2019年3月27日,赵某娟因涉嫌诈骗罪,被河南省周口市扶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8日被刑拘,10月13日被逮捕。

 


  2020年6月2日,赵某娟被扶沟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6月19日被扶沟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2020年6月3日,扶沟县人民检察院以扶检一部刑诉(2020)124号起诉书,指控赵某娟犯合同诈骗罪,向扶沟县法院提起公诉。一年后,扶沟县检察院发现案件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不符,变更了起诉决定。

  在这份扶检一部刑变诉【2021】z1号变更起诉决定书中写到,赵某娟共骗取乔某霞房租18.5万元。适用的法律变更为:被告人乔某霞伙同他人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乔某霞伙同他人共同故意犯罪。

  赵某娟指出,“这纯属是一个冤案,即便是案件,也是经济纠纷因为袁某松跟薛某都没有跟我清算,根本构不成刑事案件。扶沟县检察院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并且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就连扶沟县检察院变更的这份起诉决定书,也是很多疑点。先是认定我骗取乔某霞房屋租金69.5万元,变更后认定我骗取乔某霞房屋租金18.5万元,并且变更起诉决定书中,明明写的被告人是乔某霞伙同他人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2021年10月18日,扶沟县法院却根据这份变更的起诉决定书,判定我构成诈骗罪,被判刑四年,并处罚金3万元。” 


  一审判决后,赵某娟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2年7月26日,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赵某娟的上诉做出裁定,认为原判认定被告人赵某娟犯诈骗罪的部分事实不清,程序违法。根据法律相关规定,撤销了河南省扶沟县法院做出的一审判决,案件发回扶沟县法院重新审判。

  扶沟县法院对赵某娟做出的一审判决被周口市中级法院撤销发回重审后,扶沟县检察院针对此案,再次做出了变更起诉决定书。这次认定赵某娟骗取乔某霞房款105033元。

  至此,该案件原判被撤销发回重审后,至今扶沟县法院仍未做出判决。可让赵某娟感到诧异的是,扶沟县检察院在今年7月3日第三次做出变更起诉决定,认定她骗取乔某霞四年房租款445033元。 


  赵某娟的代理人称,该案一审分两个阶段,先后经过6次开庭,进行了5次庭审。在第一次开庭时,我们就指出了起诉书认定事实和提供证据中大量的错误、证据采信违法、犯罪认定矛盾,并直接推翻了起诉书据以认定赵某娟诈骗79.5万元事实的决定性证据“扶沟县宏正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的审计结论。

  在第二次开庭时,扶沟县宏正会计师事务所为了免受制裁,证明该所出具的(2020)第01号专项审计报告系该所主任会计师周菊英,审计报告签署名张国富、师凤兰有误,声明该审计报告作废。当时的公诉人不得不承认该审计报告为非法证据,同意予以排除。 

 


  同时,赵某娟的代理律师还向法庭提交了大量证据,证明赵某娟不构成合同诈骗罪,更不存在诈骗乔某霞房屋租金的犯罪事实。但遗憾的是,当时的合议庭并没有在法定审理期限内及时、依法做出判决。而公诉机关在明知其指控不成立的情况下,不但没撤回起诉,反而匆匆忙忙制作了“扶检一部(2021)z1号变更起诉决定书”,提交法庭。因为太匆忙,竟把犯罪嫌疑人“赵某娟”的名字打成了“乔某霞”,在法庭围绕扶检一部(2021)z1号变更起诉决定书,开庭审理当天,才由法庭将修正后的“变更起诉决定书”交给我们。这种极不负责、极不严肃的办案态度,当即遭到赵某娟代理律师的严正抗议,法庭只得延期给辩护人新的准备时间后,才得以继续开庭审理。

  进入该案一审的第二个审理阶段即:赵某娟“犯诈骗罪骗取他人18.5万元”的指控阶段。在最后一次(即第六次)开庭审理时,赵某娟的代理律师用大量的事实和理由阐明了赵某娟不构成诈骗罪的观点,特别是公诉人以虚假的年租金45万元的租房合同,作为认定赵某娟有罪的证据更是无稽之谈。因此公诉人在法庭上无言以辩。但遗憾的是原审扶沟县法院最终还是采纳了公诉人通过推断而得出赵某娟有罪的意见,法院对赵某娟做出了有罪判决。

  赵某娟不服原审扶沟县法院对判决,提出上诉。公诉机关把尚未提起公诉的、连辩护律师都没有见到的案卷材料,交给犯罪嫌疑人赵某娟家属,并且诱骗赵某娟家属赵某娟已经认罪,迫于压力,赵某娟家属才在不明真相且赵某娟不知情的情况下,在检察官办公室将80万元支付给乔某霞。

  好在二审法院通过开庭审理,认为该案部分事实不清且程序违法,因此撤销原判,将此案发回重审。

  赵某娟表示,该案发回扶沟县法院重审长达一年,至今迟迟未出判决结果。

  让赵某娟深感意外的是,扶沟县检察院最近又再次做出变更起诉决定,她又再次接到通知,8月29日将再次开庭。 


  她说:“一个极其严肃的案件,怎能跟闹着玩一样。无奈之下,我只好向河南省委第十二巡视组进行实名举报反映,巡视组已经收到了我的材料,我相信会有个公正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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