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春天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下简称春天公司),几年来一直被一问题困扰,百思不得其解。公司购三节退役火车车厢并装修花费50余万元,变身大型实景火车餐厅,经营期间因与出租场地方有纠纷暂停。不料火车餐厅被人偷偷切割肢解变卖,获赃款21万余元;公安机关以故意毁坏财物罪立案犯罪嫌疑人张红被刑拘,漯河市舞阳县检察院竟然认为不够罪,不予起诉。犯罪嫌疑人私自切割变卖公司财物竟然不犯罪,春天公司把事实公诸于众请网友评说。

​事情经过:

    2014年底,春天公司做为招商引资项目落户漯河市源汇区,租赁河南华强塑胶公司 (下简称华强塑胶)土地和房屋,创建“春天创业园”,集电器仓储销售,儿童乐园,特色餐饮等为一体的创业园区,可安排800人再就业或创业,预计年税收1500余万元。

 

    “创业园”于2015年12月购进三节退役火车车厢,并购进全新的枕木及钢轨、石子道砟、火车道轨等铺设了100米高标准火车道轨,经营火车餐厅,计划2016年6月开业,火车餐厅深受漯河人民喜爱,许多家长带领儿童到场游玩,也吸引了婚纱拍摄机构,一度成为网红地。

 
 

    “创业园”运营期间,华强塑胶因资不抵债面临破产,为侵占春天公司的财产,单方解除合同,强行将创业园区大门用钢筋焊死,仅留小门,创业园被迫停业。双方因此闹上法庭,彻底撕破脸。

    就在诉讼期间,春天公司突然发现三节火车车厢不翼而飞。创业园内的电器库存、厢式货车、儿童乐园、家电卖场、超市设施、大型主题雕塑、监控系统、广播系统、电力系统、办公室设施等全部283万余元的财物被毁损或丢失。至此,已经投资500余万元的漯河市源汇区重点招商项目“创业园”,刚开业不久便被毁。

 

   关于被毁坏的财产,华强塑胶开始并不承认,法院也不知情。春天公司只能于2018年7月30日向公安局干河陈分局报警,开始公安机关以不知火车等财产去向为由拒不立案侦查。春天公司无奈向河南省公安厅举报投诉,领导督办后,当地公安并没有马上立案;直至2019年元月6日,参与毁损切割火车的人员因分脏不公,向干河陈分局报案,干河陈分局才于2019年8月2日立案,至此,三节火车餐厅被毁案件最终告破(其它财产丢失或被毁至今未告破)。

​    公安机关查明:张红指使卢建立等人故意将火车餐厅、轨道等全部财产切割变卖,获利21余万元私分,张红分得12万元。犯罪嫌疑人张红被刑拘后取保候审,不久遂将张红以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移送至源汇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正在源汇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不知何故又移送到了舞阳县检察院。

    舞阳县检察院5个半月的审查起诉超长期限内,拒不听取被害人的意见,拒不接受被害人提交的各项证据,声称只看案卷。但对犯罪嫌疑人嫁祸给政府、做假口供、伪造国家税务局交税付款凭证、伪造虚假出生证明,逃避强制措施,方便在外操纵安排变更案件管辖检察院,聘用原舞阳县刑事庭法官代理该案件等问题,这些都有铁的证据,全部避而不谈,选择无视。最后以起诉期限已满不得不结案为由,草草作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起诉决定。

我们质疑舞阳检察院如下几方面:

疑问一、受理移送审查起诉后,未按照法律规定在三日内向被害人送达权利义务告知书,案件办理结束也未向被害人送达。

    因该案从源汇区移送至舞阳检察院管辖,春天公司并不知情,直到2021年11月15日才知道案件8月13日就移送至舞阳检察院办理了。春天公司后来质问舞阳检察院为何不告知被害人,承办检察官李永山却称是漯河市检察院不让告知的,还说市检察院说权利义务告知书不可能送达两遍;根据刑事诉讼法172条规定,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刑事诉讼法》第46条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相关权利义务。承办人李永山作为案件承办人,不会连最基本的法定办案程序都不知情,究竟是谁故意剥夺被害人知情权利,目的何在?

疑问二、拒不听取被害人的意见,拒不接受被害人提交的证据。

   舞阳检察院自受案之日起,从未主动给被害人联系过一次,未听取过被害人的任何意见,仅在案件做出不起诉决定后,于2022年元月27日(农历腊月25日)下午通知被害人领取不起诉决定。

   被害人质疑,既然检察机关在长达5个半月都没把案件查清,为何拒不接受被害人提交的证据?为何不听取被害人意见?为何不询问被害人是否有相关证据?在当天,被害人强烈要求立即提供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以协助检察机关查明案件事实,但主管谷副检察长说: “他们只看侦查提供的卷宗里的材料,不看被害人的材料”。联合办案人员焦红霞说: “被害人提供的证据放不放在卷宗里,不看,你说它有什么意义呢?”

   根据刑事诉讼法17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听取被害人意见。最高检《检察院办案规则》第365条规定,对于无法直接听取被害人意见的,可以通知被害人提出书面意见,在指定期限内未提出意见的,应当记录在案。

   本案回头看,好像承办人唯恐被害人知道办案的过程,在被害人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舞阳检察院已做出了不诉决定,被害人还拿着各种证据和意见材料傻傻地等待检察机关通知提交。舞阳检察院办案不公,不按法定程序,其中必有猫腻!怎能不让人怀疑?

​ 疑问三、舞阳检察院5个半月的办案期限内,进行两次退补,疑为走过场。

   审查过程中,舞阳检察院一共向公安机关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尤其公安机关对第二次补充侦查以民警出差不予侦查;检察机关更是以时间到为由,不让其继续补充侦查,将案件卷宗拿回后草草结案,违反法律规定。

对于这一点,我们提出如公安机关未按退补要求进行侦查,被害人可以提供相关证据,检察机关也可以依法主动侦查,可承办检察官李永山说检察院没有侦查权,一年办几百个案,都是一个模式,侦查权限主要在公安,他们没查到也没办法;并说,为啥不再查了要马上结案现在很着急,因为结果必须得出来了,审限超期肯定不行。

   刑事诉讼法第175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但承办检察官李永山说,公安机关侦查不到,他们没办法,他们没有侦查权!这不能不让春天公司质疑重重;明知有侦查权,却对被害人提供的证据不予查证,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故意嫌疑。

​ 疑问四、本案涉嫌存在人情办案,违规办案的情形。

   被害人从市检察院一办案人员处得知,张红的刑事案件代理律师是原舞阳县法院刑庭庭长效荣先。而卷宗显示,张红的辩护人是汇恒律师事务所的益某技与梁某菊。但市检察院说,张红的辩护人是梁某菊与效荣先,并称效荣先与其沟通该案件 。效荣先是原舞阳县法院退休刑庭庭长,结合本案犯罪嫌疑人利用虚假出生证明和虚假口供,逃避公安强制拘留措施,操纵案件莫名其妙移送到舞阳检察院审查起诉,又存在律师身份曾为舞阳县法院刑庭庭长,法官违规在原工作单位代理案件。结合舞阳检察院一系列匪夷所思的办案过程,不得不让被害人怀疑案件办理中存在猫腻。

​ 漯河市检察院给出理由明显不成立

    春天公司不服舞阳检察院不起诉决定,请求漯河市检察院复议。2022年8月24日召开听证会,被害人要求按国家规定网上直播听证会并录像留存,被告知系统未经过验收不能公开。

   听证会上,被害人第一次听到舞阳检察院阐述了不予起诉的理由,竟然是“张红没有收到切割变卖火车餐厅赃款,不能证明有毁坏财产的主观故意,火车车厢及道轨的财产价值因为没有鉴定报告。”真是可笑之极。

   还说“因财物被毁无法确定价值,不能认定被故意毁坏的火车车厢、道轨等被毁财产价值超过5000元的刑事立案标准。”

    近50万元的财产我们都有发票或证据,被切割变卖21万余元7人私分,不能证明超过5000元?简直瞪眼说瞎话!

   而引用的所谓证据与卷宗记载资料截然相反,对被害人实名举报的将毁坏财物罪转嫁给政府、做假口供、伪造国家税务局交税付款凭证、伪造虚假出生证明等行为,两级人民检察院都选择了无视回避,市检察院竟然维持舞阳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

​    而事实是,根据本案刑事卷宗笔录清楚载明,公安查明了损毁人、损毁时间、破拆工具、变卖去向、脏款流向,系张红指使卢建立等6人对三节火车车厢及轨道用气焊进行切割毁损,火车车厢及轨道的直接采购价值高达41.279万元,均有合同、发票、付款凭证、照片予以证明。卢建立、宋治淮等人将切割后废铁变卖了21万余元并私分,张红获利12万。简单明了的事情,怎么可能无法认定火车餐厅及轨道价值超过5000元立案标准?难道只有鉴定部门出具报告才能认定财产价值?如果鉴定部门不出具报告,该火车餐厅就没有财产价值,就不受国家法律保护?就可以任人切割变卖并强占?并且春天公司投资购入加装修近50余万元的财产被张红等人哄抢一空,竟然没有任何机关和部门,任何人员给春天公司一个合理的说法。这难道就是政府要建立的营商环境吗?

   换句话讲,就是一个普通老百姓,都应当知道火车餐厅价值很高;都知道公私财产不受侵犯,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都不得随意破坏,并强占变卖款项,如果法律不对张红等犯罪嫌疑人进行任何制裁,按照舞阳县检察院的逻辑所有人的财产将处于不安全状态,法律的权威和尊严谁来维护?

   本案所涉及的民事案件,在河南省高级法院的裁定中明确“华强公司强行单方解除合同构成违约”, 可结果是春天公司283万余元财产在人间蒸发。一个利国利民的企业价值数百万财产就这样被毁却得不到赔偿,犯罪嫌疑人得不到惩罚。我们岂能甘心?

    以上所说每项都是事实,并有证据,愿意承担反映不实之责。我们不明白坏人为何屡受保护?是非曲直请广大网友评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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